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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刚刚生效涉及内河运输船舶!

时间: 2025-03-13 08:41:57 |   作者: 软启动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各直属海事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和法规,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内河运输船舶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为准确判定、及时消除内河运输船舶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和法规和交通运输部有关事故隐患治理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涉客涉危内河运输船舶和300总吨以上其他内河运输船舶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工作。

  第三条本标准中的重大事故隐患是指违反或不符合内河交通安全管理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直接影响船舶航行停泊作业安全且可能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或环境能够造成重大危害的行为或状态。

  第四条内河运输船舶在航行、停泊、作业期间,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二)内河液化气燃料或者其他低闪点燃料动力船舶上任职的船员未按规定持有有效的特殊培训合格证;

  (九)船舶未按规定配备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或甚高频(VHF)设备,或均未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第五条内河客船在航行、停泊、作业期间存在第四条所列相关情形或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客船上任职的船长、高级船员未持有有效的特殊培训合格证,或船舶配员不满足最低安全配员要求;

  (五)客船未按规定配备固定式自动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固定灭火系统,或系统失灵;

  第六条内河载运危险货物船舶在航行、停泊、作业期间存在第四条所列相关情形或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载运危险货物船舶上任职的船员未持有有效的特殊培训合格证,或船舶配员不满足最低安全配员要求;

  (四)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在进行洗(清)舱、驱气或者置换活动期间,违反规定开展明火、拷铲及其他易产生火花的作业;

  (五)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货舱高位报警装置失灵,或装卸货物的管线、软管、阀门、法兰存在泄漏;

  第七条依照本标准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必须依法依规及时采取对应处置措施。

  第八条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此前发布的判定情形与本判定标准相关判定情形不一致的,以本判定标准为准。

  近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印发《内河运输船舶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交办海〔2024〕67号,以下简称《判定标准》),自2024年12月16日起实施。为便于有关企业和部门准确理解、贯彻落实,现解读如下:

  《安全生产法》就生产经营单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部门做好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作出了规定。2024年,交通运输行业扎实开展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深入推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体系提升、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等行动。从专项行动看,水上交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还存在排查数量少、质量不高等问题,有关企业、监管部门也反映了判定依据少、判定难等实际困难。为进一步夯实工作基础,解决实际问题,推动行业领域提高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成效,我部研究出台了《判定标准》。《判定标准》大多数都用在指导内河船舶所有人、管理人、经营人和有关监管部门做好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判定标准》共8条内容。第1条,明确了目的依据。第2条,明确了适合使用的范围和用途,在综合考量行业发展实际、内河交通安全形势、隐患后果及影响严重性等因素基础上,更突出事故多发船舶尺度,将适合使用的范围和用途确定为:涉客涉危内河运输船舶和300总吨以上其他内河运输船舶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工作。第3条,结合水上交通领域实际对内河运输船舶重大事故隐患进行了定义,将隐患框定在法律和法规要求之内。第4至6条,共列明了内河运输船舶在航行、停泊、作业期间,应判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21项情形,包括适用于300总吨以上很多类型内河运输船舶的9项通用情形、适用于客船的15项情形(含9项通用情形),以及适用于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15项情形(含9项通用情形)。第7条,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后的工作要求做了对接,要求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必须依法依规及时采取对应处置措施。第8条,明确了实施日期,并考虑了与前期有关要求的关系,存在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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